一名房東因向其劏房租戶濫收水費,違反《水務設施規例》第47條,今日(2月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處罰款2,500元。
2022年5月,水務署接獲投訴,指有人向新界葵涌大隴街一劏房租戶濫收水費。署方經調查及搜集證據後,向違反相關規例的人士提出檢控。
經修訂的規例第47條規定,供水賬戶的註冊用戶(通常為業主或房東)只可向其處所的佔用人(通常為租戶)收回繳交給水務署的水費。若註冊用戶向佔用人收取的費用超過此金額,即屬違法,最高可處罰款10,000元。
水務署發言人表示,政府以跨部門及多管齊下的方式,致力打擊有關違法行為,以增加向劏房租戶濫收水費的阻嚇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