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條例修訂撞倒貓狗須停車 本月24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交通條例修訂撞倒貓狗須停車 本月24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2021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將於2月19日刊憲,草案旨在把「貓」和「狗」納入《道路交通條例》「動物」定義内,草案於2月24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食物及衞生局發言人表示,近年市民飼養的貓隻和狗隻數目不斷上升,牠們因走失而遇到交通意外受傷的風險也隨之增加,而牠們遭車輛撞倒受傷或死亡的意外亦不時發生。經公衆諮詢,政府建議修例,擴大「動物」的涵蓋範圍,規定司機須在撞倒貓隻或狗隻時停車,希望能讓在交通意外中受傷的貓隻和狗隻及時獲得治理,這有助加強保障動物福利。
  
現行條例下「動物」的定義涵蓋任何馬、牛、驢、騾、綿羊、豬或山羊,並不包括貓和狗。條例現時訂明,如有車輛發生意外而導致不在該車輛或該車輛所拖曳的拖車之內或之上的動物受到損害,該司機必須停車。司機亦須向任何警務人員或任何有合理理由提出要求的人提供包括姓名及地址的個人資料,否則須盡快而在任何情況下不遲於意外發生後24小時報警。如司機在有關意外發生後沒有停車,可處罰款10,000元和監禁12個月,而沒有提供個人資料並沒有在意外發生後盡快及不遲於24小時内報警,則可處罰款15,000元和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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