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賄款50萬助通報收債資料 前警長罪成還押至下月中判刑

收賄款50萬助通報收債資料 前警長罪成還押至下月中判刑


2019年,一名前警長涉嫌接受兄長「舅仔」賄款50萬元,以向警方報告有關三合會社團追收債項的資料,被控公職人員受賄罪,另被控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的交替控罪。

被告否認控罪,經審訊後,今日(2月25日)於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暫委法官將案件押後至下月18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被告要還押候判。

暫委法官陳永豪宣判時指,本案的環境證據對證明被告接受50萬元的目的甚為重要。控方毫無合理疑點地證實,該50萬元並非如辯方所稱為被告大哥向他作出的貸款,而是向涉案商人提供協助的賄款。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為東區警區刑事調查隊一名警長。他於2019年2月經嫂嫂的弟弟介紹而認識一名商人,對方與他人有財務糾紛後,其家屬遭追債騷擾,收到追債信件。商人報警求助但未獲立案處理。

被告同月向刑事調查隊一名專責調查追收債項案件的警長提供資料,指該人士為三合會社團收數集團成員並與上述騷擾有關,要求該警長將事件呈報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

被告於同年3月,先後催促該警長向警方呈報資料、透過任職懲教署一級懲教助理的兄長查核該人士的服刑記錄,以及要求刑事調查隊一名警員查明該人士的住址。他於同年4月底再向另一刑事調查隊一名警員提供該人士身份證的相片,要求對方協助找出該人士的住址。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後展開調查,發現被告嫂嫂的弟弟於同年4月底向他簽發一張金額50萬元的支票,而該支票於同年7月5日存入被告的個人銀行戶口,作為被告向該商人提供協助的誘因或報酬。被告指稱該50萬元是他大哥向他作出的一筆貸款。

51歲被告李鴻發,案發時為東區警區刑事調查隊警長。他被控於2019年7月5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從麥智元接受50萬元,作為其協助黃君游在收債事宜調查的誘因或報酬;交替被控於同日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而接受麥智元提供的50萬元款項。

案件編號:DCCC 68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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