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食肆經理及一名食品批發東主,因供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食品,作為售賣用途,違反《商品說明條例》,今日(3月7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分別被判罰款4千元及6千元。
香港海關早前接獲舉報,到一間位於屯門的食肆進行試購行動,購買一款焗芝士石斑飯。
經政府化驗所檢測後,證實該款食物中的魚塊為鯰魚,與所宣稱的不符。
進一步調查後,發現有關食品批發商向食肆經理作出虛假聲稱,指出售的鯰魚魚塊為龍脷魚塊;而食肆經理購入該批魚塊後,再以其製作食品,並虛假宣稱為石斑飯。
根據條例,任何人在營商或業務過程中供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或管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作出售用途,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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