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司長陳茂波昨日(3月8日)出席立法會工商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時宣布,暫緩追租期減至3個月。
陳茂波指,在聽取各界意見後,決定提出5項修訂,包括暫緩追租的「保護期」刪除額外延長3個月的選項,即由最多半年減至3個月,以增加該項建議是短期特殊安排的確定性。
陳茂波強調,有關立法建議並非不容許業主收取應收的租金,租戶繳付租金的責任亦沒有取消,只是把可以透過法律行動追討欠租的時點延遲,為第五波疫情下,因社交距離措施停業或業務受限的商業租戶,提供喘息的空間。
由於中小企陷入經營和周轉困難,政府要求業主暫緩追討指定行業租戶的欠租,即使有關租戶在今年1月1日起及在為期3個月的「保護期」內沒有遵照租約繳付租金,業主也不能採取終止租賃等行動。若果業主在「保護期」內採取任何指定行動,即屬犯法,可處不少於5萬元以及相等於逾期未繳付租金兩倍的罰款。
「保護期」會在條例生效日期起計的3個月後屆滿。陳茂波舉例,假設條例在4月1日生效,即「保護期」在4月至6月,如果指定租戶在此前的2月、3月已經拖欠租金,業主在「保護期」將不能追討2月至6月的租金。但倘若租戶在第五波疫情爆發前,即今年1月1日前欠租,業主追討相關租金將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