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確診居民拒前往社區隔離設施 被控妨礙公職人員罪

3確診居民拒前往社區隔離設施 被控妨礙公職人員罪


過去兩日(3月9至10日),警方應衞生當局要求,協助於不同地區進行「圍封強檢」行動。其間,有3名檢測呈陽性的居民,在衞生當局發出「隔離令」後,經詳細解釋依然拒絕遵從指示前往「社區隔離設施」。

警方協助衞生當局作出調查,今日(3月11日)已根據第599章《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的「妨礙公職人員」罪向法庭申請傳票,對該3名人士作出檢控,並會與衞生當局商討進一步行動。

警方重申,為阻截病毒於社區擴散,衞生當局會向檢測呈陽性的市民發出「隔離令」,而警方作為其中一個執法部門,會繼續協助衞生當局執行「隔離令」。

根據第599章《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相關人員有權把有關確診人士帶到社區隔離設施,如相關人士拒絕配合,可能觸犯「妨礙公職人員」罪,可被罰款5,000元及判處監禁2個月。另外,如果確診人士在隔離期間離開指定隔離地點,有機會被罰款5,000元及判處監禁6個月。


讀者回應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