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通行證第3階段提前5月底實施 限期前要打齊3針

疫苗通行證第3階段提前5月底實施 限期前要打齊3針


政府今日(3月20日)宣布調整「疫苗通行證」接種要求,以進一步鼓勵市民盡快接種疫苗,包括第三劑疫苗。

具體調整包括將「疫苗通行證」第三階段的實施日期由6月底提前至5月底;縮短「疫苗通行證」下接種第二和第三劑疫苗之間的寬限期;以及更新康復者「疫苗通行證」的接種疫苗要求。

「疫苗通行證」第三階段會由原來的6月30日起提前至5月31日起施行,屆時所有「疫苗通行證」適用的一般人士均須已接種第三劑疫苗。有關安排考慮到自年初以來市民積極接種疫苗,及政府有足夠疫苗和接種能力為全港合資格市民於限期前接種全數三劑疫苗。

在「疫苗通行證」第三階段期間,即5月31日起,12歲或以上人士(非康復者)接種第二和第三劑疫苗之間的寬限期會由原來的9個月縮短至6個月。接種第二劑疫苗後未滿6個月的人士,他們的「疫苗通行證」仍然有效,但他們須於接種第二劑疫苗後6個月內,接種第三劑疫苗方能繼續使用「疫苗通行證」。

衞生署衞生防護中心轄下的疫苗可預防疾病科學委員會和新發現及動物傳染病科學委員會(聯同行政長官專家顧問團,於3月13日就康復者接種疫苗的安排發表更新的暫擬共識建議。因應專家的建議,政府就「疫苗通行證」對康復者的接種要求作出更新,12歲或以上的康復者,如在感染前已接種第二或第三劑疫苗,或仍在康復後六個月內,「疫苗通行證」下並無額外接種要求。12歲或以上已康復滿6個月,而感染前未曾接種疫苗的康復者,在第一階段期間(即4月29日或以前)接種要求不變,即須接種第一劑疫苗才能使用「疫苗通行證」。

在第二和第三階段期間(即4月30日起),康復後在接種第一劑疫苗之後的六個月內,仍能使用「疫苗通行證」;如超出6個月,則需要接種第二劑疫苗才能繼續使用「疫苗通行證」。接種第二劑的要求並不適用於接種了一劑復必泰疫苗的12至17歲康復者。12歲或以上已康復滿六個月,而感染前亦已接種一劑疫苗的康復者,在第一階段期間(即4月29日或以前),「疫苗通行證」下並無額外接種要求。

在第二和第三階段期間(即4月30日起),康復滿6個月後,需要接種第二劑疫苗方能繼續使用「疫苗通行證」。接種第二劑的要求並不適用於接種了一劑復必泰疫苗的12至17歲康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