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判外傭無居港權 拒提呈人大釋法

終院判外傭無居港權 拒提呈人大釋法

纏擾多時的外傭居港權案今天(3月25日)被終審法院駁回上訴,港府獲得最終勝利,超過30萬外傭即使合符居港7年的條件也不會享有居港權。另外,就律政司早前要求終審法院就《基本法》第158條人大對《基本法》解釋權尋求人大釋法,以便同時解決外傭及雙非嬰居港權問題,法院認為無此需要,原因是今次裁決沒有參照1999年吳嘉玲案首次釋法的內容。

代表外傭一方的律師認為,外傭符合基本法中「通常居港」的定義,但終院認為,外傭持有效證件入境住滿7年,只是審視其是否符合「通常居住」定義的其中一個特點。但外傭在港居留的有極多限制性,如必須受僱於合約指明的僱主,以及在僱主的居所居住,才獲准留港;合約完結時又須返回原居地,這些居住特點都遠離傳統上承認的「通常居住」定義。

本案涉及的兩名外傭,分別於1986及1985年來港,因先後申請居港權被拒而申請司法覆核,獲高院裁定《入境條例》違反《基本法》有關通常居港滿7年規定。上訴庭在去年3月裁定政府上訴得直後,外傭再向終院提出上訴。後因律政司建議終院向人大提請釋法而被法律界人士評擊為法治風暴。當時一名雙非母親曾要求加入訴訟,指本案判決對父母皆非本港居民的兒童影響深遠,但遭終院拒絕。


(NOW新聞台截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