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違反卡拉OK場所條例 被判罰款2000元

男子違反卡拉OK場所條例 被判罰款2000元



一名男子因觸犯《卡拉OK場所條例》,今日(3月29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2,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人員,去年8月喬裝顧客,光顧元朗攸田東路一間卡拉OK場所,並在處所內發現可提供卡拉OK活動的影音及其他器材。

根據牌照處紀錄,上述處所在巡查當日並未根據《卡拉OK場所條例》規定持有有效的許可證或牌照,負責管理有關處所的男子因而被控違反《卡拉OK場所條例》第4(1)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強調,經營或管理無牌卡拉OK場所屬刑事罪行,首次定罪最高可被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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