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家者遭警驅趕勝訴獲賠100元 林鄭稱會要求社署關注

無家者遭警驅趕勝訴獲賠100元 林鄭稱會要求社署關注



2019年冬至前夕,警方驅趕居於深水埗通州街公園的無家者,案件昨日(3月29日)裁定無家者一方勝訟,署方須向每名無家者賠償100元,審裁官不就訟費作頒令,雙方須各自支付訟費;其中兩名無家者更在案件裁決前已經離世。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早(3月30日)被問及有關事件,她回應指會要求社會福利署關注。

林鄭月娥指,她留意到有人指特區政府沒有人、沒有部門關注無家者,她指負責的部門一定是社會福利署,她自言自己曾任三年多的社會福利署長,支援無家者是她當年作為署長重要的工作之一,也曾提出支援無家者的措施,協助相關機構支援無家者,設立服務無家者的宿舍或就業支援計劃。她會要求相關部門繼續履行她當時對於無家者的關注,繼續支援對無家者的服務。

事發於2019年12月21日的冬至前夕,警方驅趕居於深水埗通州街公園的無家者,他們的家則被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當垃圾丟掉,並無於事前24小時通知。去年中有多名無家者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政府索取介乎2,000港元至13,290港元賠償。本案現有9名申索人,被告人則為律政司司長。

案件昨日裁決,審裁官林希維裁定無家者一方勝訟,指康文署並未彌行「非自願託管者責任」、沒有對物品負上合理程度的謹慎責任,惟無家者一方沒有提供物品單據或相片證,未能舉證損失物品的價值。故審裁官只信納無家者在事件中損失了寢具,裁定署方須向每名無家者賠償100元。審裁官不就訟費作頒令,雙方須各自支付訟費。

審裁官裁定康文署有欠合理謹慎,未能彌行「非自願託管者責任」,惟對於案中9名申索人,審裁官雖然信納他們無家者的身份,但對於損失的物品和價值,他們就未能成功舉證。審裁官指他們只列出物品數量及價值,但無相片和收據佐證,而且部分人的證供有前後矛盾,最終只接納各人損失寢具,裁定署方象徵式賠償各人100元。

庭後,被告一方憂慮律政司會就裁決提上訴,擔心一旦被推翻裁決,署方會再隨意處理無家者物品。


案件編號:SCTC 12527/2020

(RTHK FB 直播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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