賄英基職員助子女插隊入學 14名家長及中間人囚8至14個月

賄英基職員助子女插隊入學 14名家長及中間人囚8至14個月


廉政公署早前起訴13名家長及1名中間人,向1名國際幼稚園時任行政主任提供賄款共約110萬元,以安排12名學童獲優先插隊入讀該校幼兒班。14名被告今日(3月31日)在區域法院分別被判入獄8至14個月。大部分家長應涉案幼稚園職員索賄而付款,該名職員早前已承認收賄,其判刑下月進行。

被告年齡介乎35歲至48歲,其中13人為11個家庭的家長,即林泯希及其丈夫張珈銘;蔡慧妍及其伴侶李俊朗;9名母親黃蕙娗(前稱黃詠雯)、劉映均(前稱劉慧德)、馬賢文、李洁冰、徐惠謙、江靜雯、黃美雪、麥偉琪及朱霜叶,分別被判囚8至11個月;而餘下一名被告蕭裕邦判囚14個月,他案發時是另一名家長的生意夥伴。

14名被告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13項控罪罪名成立,即12項串謀使代理人收受利益及以一項煽惑代理人索取利益。

暫委法官陳慧敏今日判刑時稱明白各被告望子成龍,希望子女贏在起跑線,但仍必須守法。暫委法官指出學位資源有限,斥責14名被告毫無悔意,他們的行為抹殺其他學位申請人公平入學的機會,動搖本港社會的廉潔基石,法庭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向公眾傳遞正確的廉潔信息。

暫委法官以入獄12至15個月為量刑起點,經考慮各項求情因素後,將各人的刑期分別扣減至8至14個月,而充當中間人的蕭裕邦藉賄賂協助生意伙伴的孩子入學,相信他因此獲得生意上的益處,遂判處他監禁14個月,是刑期最重的一位。

廉署發言人指,家長出於愛錫子女為他們爭取心儀學位屬人之常情。家長應以身作則,為子女樹立誠信守法榜樣。行賄入學有違公平原則,家長如被索賄為子女換取入學機會,應立即拒絕,切勿受引誘,並向廉署舉報。

同案被告林珍妮,56歲,英基烏溪沙幼稚園時任行政主任,於2024年10月承認共9項罪名,即5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以及4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案件押後至4月16日求情,並訂於4月20日判刑。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後展開調查並揭發本案。案件涉及2019至2022三個學年英基烏溪沙幼稚園的幼兒班入學申請。該校每年9月接受入學申請,於2018年9月至2021年8月案發期間,相關申請由林珍妮處理。

案情透露,案中13名家長及商人蕭裕邦分別向林珍妮提供兩萬元至20萬元不等的賄款,共約110萬元,以換取英基提供幼兒班學位予12名學童,即涉案11個家庭的子女,以及蕭裕邦生意夥伴的女兒。

其中一名家長江靜雯藉貪污手段令其孩子獲取錄後,主動聯絡林珍妮煽惑對方由其好友蔡慧妍收受賄款,以協助蔡慧妍的孩子獲取幼兒班學位。

廉署調查發現,涉案12名學童通過幼兒班入學面試後,原本在校方收生輪候名單中排在較後位置,但各被告支付賄款後,該12名學童均獲優先插隊入讀該幼稚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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