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5日,警方因為聲稱有示威者在佔旺區用手機閃燈射向警員,拘捕示威者並控以兩項阻差辦公罪,其中一名警員作供時,竟臨場更改口供,從遭照射近10至15分鐘,改口稱為1至2分鐘。
據《蘋果日報》報道作供的警員聲稱,當日警方正分隔佔領及反佔領的人群,在面向佔領者時遭被告用射燈照射,令他視線模糊,由於正在執勤,只能以移動頭部來避開照射。警員起初聲稱遭照射10至15分鐘但受到質疑,然後即場改口稱是1至2分鐘。
控方傳召機動部隊東九龍小隊的督察李國耀出庭時,李聲稱28歲被告盧先生用射燈照向同事,雖無同事投訴,但以他「專業判斷」被告有阻礙警方執法,又聲稱被告曾呼籲同行者一起開射燈,李打算拘捕被告時,被告已逃走。
不過今早案件開審時,裁判官認為當時警方只是一字排開,並無向前推進,即使被照射亦不會造成執勤困難,已質疑控方有否更適合的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