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三讀通過修訂職安健條例 違規罰款由50萬增至1000萬元

立法會三讀通過修訂職安健條例 違規罰款由50萬增至1000萬元


立法會大會今日(4月19日)三讀通過修訂《職安健條例》,嚴重罪行最高可判監兩年及罰款1000萬元。

另外,檢控時限由現時6個月增至9個月。

現時的職安健相關法例,主要指《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及《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保障僱員在安全環境下工作,違例者最高罰款50萬元及監禁1年。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致辭時提到,過去10年致命工業意外的數目一直維持在每年大約20宗,並沒有下降的趨勢。社會普遍認為其中一個主要原因是違反職安健法例的罰則偏低,未能反映罪行的嚴重性,亦未能對違法者產生足夠的阻嚇作用。與此同時,香港的職安健法例的罰則已超過20年未曾檢討,亦遠低於一些海外先進地區的職安健法例的最高罰款額,因此修訂職安健法例的最高罰則,以加強其阻嚇力是有必要的。

孫玉菡又指,留意到在辯論期間,很多議員提出,對於香港很多中小企而言,1000萬元的最高罰款額似乎過高。他澄清要以新的「可公訴罪行」形式提出檢控,門檻相當高,要同時具備兩者,即此事屬極嚴重違法個案,即罪責極高或疏忽極其嚴重;兼後果非常嚴重。他強調只有在極其嚴重的情況下,才會以此新的形式提出檢控;其他當然按現有法例下提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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