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禁止五一港島區集會及遊行

警方禁止五一港島區集會及遊行


警方發聲明,指接獲一個團體通知擬於5月1日在港島區舉行兩個公眾集會及一個公眾遊行。警方經風險評估後,認為有關公眾集會及遊行屬人多聚集的高危活動,有理由相信舉行有關活動不單會增加活動參與者及其他市民感染病毒的風險,亦會對所有市民大眾的生命與健康構成重大威脅,危害公共安全及影響他人的權利。因此,警方認為有需要為維護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及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根據《公安條例》禁止上述公眾集會及反對上述公眾遊行。
  
警方提醒市民,根據條例第17A(2)條,凡任何公眾集會或公眾遊行在違反第7或13條的規定下進行,該公眾集會或公眾遊行即屬未經批准集結。

警方解釋,根據條例第17A(3)條,任何公眾集會或公眾遊行,如憑藉第17A(2) 條而屬未經批准集結,則任何人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或繼續參與此等未經批准集結,或明知而成為或繼續成為此等集結的成員;及任何人在此等公眾集會、公眾遊行或公眾聚集,或在其他集會、遊行或人眾聚集,一如上述般成為未經批准集結後,舉行、召集、組織、組成或集合,或協助或牽涉於舉行、召集、組織、組成或集合第17(2)(a)款所提述的公眾集會或公眾遊行;或繼續或企圖繼續舉行或進行第17A(2)(b)款所提述的任何公眾聚集或第17A(2)(c)款所提述的任何公眾集會、公眾遊行、公眾聚集或其他集會、遊行或人眾聚集,又或繼續或企圖繼續指導任何此等公眾聚集、公眾集會、公眾遊行或其他集會、遊行或人眾聚集,而指導的目的並非是為使他人服從根據第6或17(3)條所作出或發出的命令,即屬犯罪。

警方又稱,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及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3年。

職工盟早前入紙申請五一遊行,因應疫情提出方案,以「四人一隊、保持社交距離」方式舉行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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