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律師公會今午就2017年特首選舉辦法,提交了44頁的意見書,他們從法律上的角度發表意見,明確否定「公民提名」及「政黨提名」,認為兩者均不符合《基本法》,但就認為不應該就候選人數目設上限。
公會指出,《基本法》第45條提到提委會要有廣泛代表性,足以排除一個由全體選民或每一個登記選民組成的提名委員會。建議書亦反駁了「公民提名」及「政黨提名」的可能性,原因是兩者都不符合「如無明文禁止,即為合法」的普通法原則。
建議書亦提及公司或團體投票制應予廢除,原因是個別組織被認為不當地偏袒富裕階層或某些功能界別,可能會引起憲法性爭議。大律師公會亦認為,若選舉加入額外條件,要求參選人必須「愛國愛港」,在法律上是備受質疑,原因是法律要符合不含歧視的憲法原則。公會亦認為不應限制特首選舉候選人數目,影響選擇自由。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指大律師公會否定「公民提名」,屬以事論事,不過他就對候選人不應設上限有保留,認為除了考慮法律觀點之外,也要考慮運作和政治問題。
《大律師公會政改意見書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