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名本地女子透過跨境運送大量現金到港,清洗共約2.8億元犯罪得益,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經審訊後被裁定「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名成立。今日(5月7日)區域法院分別判處兩人監禁58個月及36個月。
這是自2018年7月起實施《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後,首宗旅客跨境運送大量現金類物品進行洗黑錢活動被裁定罪成的案件。
於2018至2019年期間,兩名被告多次於邊境管制站運送大量現金到香港。跟進調查後發現,兩人涉嫌合共處理折合約2.8億元的犯罪得益。海關於2019年9月採取行動,於落馬洲支線管制站拘捕兩名被告,並於2023年4月落案起訴兩人合共4項洗黑錢罪名。
海關對判刑表示歡迎,監禁判刑具相當阻嚇作用,並充分反映清洗黑錢罪行的嚴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