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由男變女的變性人W,因與男友申請結婚被拒,而入稟指婚姻條例違憲,兩度敗訴而需要上訴至終審法院。有關案件今日(5月13日)審結,終審法院以4比1大比數裁定W勝訴,支持訴訟人的包括有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及終院非常任法官包致金。
法院在判詞中表示,婚姻條例中女方的定義,必須要包括已接受手術後由男變女的變性人,因為這一群人是由適當的醫療組織證實施行變性手術,改變了性別,定義必須包括法律效力,所以她們應該是有資格與男性結婚。至於變性手術到甚麼程度才能符合相關定義,則不應由法院處理。判詞又指在立法層面去承認變性人的婚姻權利,是有好處的,但立法機關應否制訂新的法例則要由其自行決定。
唯一提出異議的終院常任法官陳兆愷,則認為變性婚姻根本改變了傳統的婚姻觀念,參考外國的做法,都是會先向市民進行諮詢,了解社會對變性婚姻的看法後,才會在法律上有改變。所以他覺得如果今次訴訟人上訴得直,等如改變了傳統婚姻的概念。
事實上現時香港大部分法例已視通過公立醫院評估後進行變性的變性人為女性,如身份證及護照上都會顯示為女性,若犯罪後會到女子監獄服刑等,唯獨出世紙上不能更改性別,而婚姻條例是以出世紙上的身份為憑,相信在今次判決後,政府必須就此而修訂婚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