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因於2011年7.1遊行期間堵塞金鐘道而被政治檢控,結果被裁定非法集結等罪成,黃毓民被判監六周但緩刑14個月,黃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今早高院改判罰款4800元了事,緩刑取消。
黃毓民在出席聆訊後表示,上訴庭駁回三條控罪之上訴,但就撤銷判監六周緩刑14個月的刑期,改為增加罰款2400元至4800元,可算是部份得直,上訴庭的裁決証明原訴庭法官杜浩成的判刑過重,雖不滿意但被迫接受,不過仍會繼續上訴,會先查看法官判詞,為何控罪維持不變,與律師商討後再上訴至終審法院。
黃毓民又表示,作為一個參與社會運動的人物,於香港如此惡劣的政治環境,示威要準備受到政治檢控及定罪,這也是一種公民抗命,自己繼續花時間金錢去上訴,是希望通過上訴得直,對日後參與公民抗命的市民,日後被政治檢控時的刑罰會輕一點,或是在終審庭脫罪後,証明和平示威是無罪的。對於自己因公民抗命而留有案底,黃表示是一種榮譽,但為了一些年輕人,為了那些準備佔中的人,自己會通過司法程序去繼續上訴,推倒公安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