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佔領中環」行動昨晚(5月21日)舉行一個名為「我係社工,我要佔中?」論壇,是「佔中」首個界別商討日,有逾200名社工和社工學生出席。出席的學生主要擔心行動中有太多中產,步驟太多,以及很難讓基層明白和參與。有份參與商討的「佔中」死士之一、社工邵家臻表示,希望是次社工界別商討日,能對其他界別如醫學界和教育界,舉辦相類似商討日有鼓勵作用。會上「佔中」行動的發起人戴耀廷教授,向眾社工和學生表示,只參與「佔中」集會,一般只罰款1,500元,毋須留案底。
「佔中」行動另一發起人陳健民教授,昨天接受網台節目訪問時,指中央若在港推行有篩選的假普選,或會令激進派抬頭和要求香港與大陸完全割斷關係的本土派有更大發展空間。他又說是否加開商討日,會視乎希望參與的市民人數而定。
在黃毓民和陳偉業因前年七一堵塞金鐘道而被控違反公安條例罪成後,戴耀廷曾向記者表示案件與「佔中」情況不同,因此相信「佔中」參加者不會像黃毓民及陳偉業般,被控非法集結。黃毓民曾在網台節目對戴此講法感到非常不滿。昨天黃毓民被判監6星期,緩刑14個月;陳偉業被判監5星期,緩刑12個月。
根據本港公安條例(245章18節),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監禁5年。
審理黃陳二人案件的裁判官杜浩成,在判詞時已表明坐或站在馬路上已屬於擾亂公眾秩序,而擾亂秩序無須暴力元素。只要行動「令市民害怕」,包括事先張揚會阻塞馬路,就已經構成破壞社會安寧,成為「非法集結」、「協助及組織非法集結」、「明知而參與或繼續參與非法集結」罪成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