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稱港版國安法細節未公布 不適宜作無根據揣測

律政司稱港版國安法細節未公布 不適宜作無根據揣測


近日法律界就有關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表達了不同意見,律政司發言人今日(5月25日)發聲明回應關注,指國家安全屬於中央事權,並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自治範圍之內。發言人強調,將會由人大常委會制定、並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以及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布的國家安全法,細節現時尚未公布,任何人都不適宜對該法案內容作出毫無根據的揣測。

聲明指,鑑於香港現時情況,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可見未來,自行就維護國家安全完成立法所面對的困難,中央有權力亦有責任制定全國性法律,從國家層面改善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有關的全國性法律是屬於《基本法》第十八條(三)下的「國防、外交和其他按《基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發言人稱,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獲授權訂立國家安全法,然而,這並不影響中央在國家層面為維護國家安全立法的權力。
 
聲明又提到,《基本法》第二條清楚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基本法》第八十五條亦表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獨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獲得尊重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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