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按規定提交選舉申報書 港島補選候選人馬金泉罰款5千

無按規定提交選舉申報書 港島補選候選人馬金泉罰款5千


一名2018年立法會港島區補選候選人,因沒有按照《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規定提交選舉申報書,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訴。被告馬金泉今日(5月2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5000元。
  
65歲馬金泉被裁定一項罪名成立,即沒有按照《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7條的規定提交選舉申報書,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8條。裁判官彭亮廷判刑時指出,被告曾在多次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將來亦有可能在選舉中參選,法庭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裁判官亦頒令被告須支付5000元訟費。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是2018年立法會香港島地方選區補選候選人。被告於2018年1月29日向香港島地方選區補選的選舉主任呈交提名表格,但他的提名其後被裁定無效。該次立法會補選於2018年3月11日舉行,選舉結果於同年3月16日刊憲,向選舉事務處提交選舉申報書的法定限期是同年5月15日。
  
選舉事務處於2018年3月13日向被告寄出一封掛號信件,提醒他須最遲於同年5月15日提交選舉申報書。選舉事務處一名選舉助理於2018年5月8日致電被告,提醒他有關限期。被告回覆指他無意於限期前提交選舉申報書,並指自己清楚後果。
  
被告其後前往選舉事務處,並向該選舉助理確認曾收到該提示信件及她的來電。在獲取一份空白的選舉申報書後,被告表示會看看選舉申報書,但不確定是否會提交。選舉主任於2018年5月24日收到被告的傳真,指他已決定藉着拒絕提交選舉申報書而展開公民抗命,他表示不介意因此入獄。
  
被告於2018年7月16日在警誡下接受會面時承認,他知道必須提交選舉申報書,但他不會遵照有關規定。他續稱,他在補選中的選舉開支約為1000元。被告於2018年9月7日再次在警誡下接受會面。他表示不會提交選舉申報書,因為他已遺失所有發票及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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