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逃犯條例加入額外措施 李家超指北京表示理解

政府就逃犯條例加入額外措施 李家超指北京表示理解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5月30日)傍晚見記者,就修訂《逃犯條例》提出3方面合共6項的額外措施,他指特區政府為了釋除疑慮,需要採取進一步措施,北京表示理解,並尊重及支持特區政府,關於增加保障的各項涉及中國措施。

李家超表示,第一方面是提出縮小特別移交安排範圍至最嚴重罪行,將罪行定於可判處最高刑期七年或以上。

第二方面是啟動特別移交安排時,加入更多限制,如個別情況需要,可以於協定加入條文,進一步限制可移交的情況,可以在協定內加入無罪假定、公開審訊、有律師代表、盤問證人權利、不能夠強迫認罪、上訴權等符合人權保障要求。行政長官作最後決定時,亦都可以用人道及其他理由不作移交。請求方亦需要作保證,有關罪行是在有效追溯期之內,或者不屬於因為任何原因,而可以免於起訴及懲罰,例如特赦。

第三方面是加強保障疑犯利益,特區政府只處理由當地中央政府提出的請求,以中國為例,特區政府只處理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移交要求。

對於有意見認為,被移交的香港人,於定罪之後可以申請回港服刑,可以讓他們在熟習的地方服刑,有助於更生及家屬探望,當局同意這方面的意見方向,由於現行移交被判刑人士的條例不適同於中國,當局會在條例草案通過之後,與中國跟進相關方面的工作。

(政府新聞處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