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建議把大麻二酚(CBD)納入《危險藥物條例》附表1作為危險藥物管制。相關法例生效後,CBD會在香港成為危險藥物。除按照《危險藥物條例》的規定(例如按處方使用藥物)或獲衞生署在適當情況下發出的許可證外,CBD(包括任何含CBD的產品)的製造、進口、出口、供應、售賣、管有、轉運等均會被禁止。
保安局禁毒處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指根據政府化驗所的科學意見,從大麻提取CBD時,極難從大麻分離出純CBD,而完全去除CBD分離物中所有四氫大麻酚(THC),亦不實際。
此外,產品在生產過程中亦有受THC污染的風險。因此,以CBD分離物製成的CBD產品,難免會含有一定濃度的THC,雖然其含量或僅屬微量或低於不同分析方法的檢測限值。
鑑於CBD產品現時於香港市面廣泛供應,當局計劃在2022年內提交有關法例,其後讓業界在法例修訂開始生效前有合理時間,例如3個月時間處置有關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