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日為六四事件32周年,支聯會早前申請在維園舉行燭光晚會,警方以疫情為由,發出「禁止公眾集會通知」,支聯會的上訴亦遭駁回。
警方重申,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有機會違反《公安條例》下的「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監禁五年;宣傳或公布未經批准集結最高可判處監禁十二個月。此外,參與有關活動亦可能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第599G章)訂明的進行受禁羣組聚集的相關罪行。
警方聲明又提到,法庭最近就兩宗未經批准集結案的裁決顯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不論涉及暴力與否,均屬犯法。涉案人等最終被判處不同的監禁刑期。而法庭亦就去年6月4日的一宗「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案件中,對被告的違法行為判囚4至10個月不等。
警方呼籲市民不要參與、宣傳或公布任何未經批准集結及受禁的羣組聚集,並應避免聚集,減低病毒擴散的風險。警方當日會在相關地點部署足夠警力,迅速果斷執法,包括進行拘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