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修例規管電動可移動工具 須年滿16歲限速25公里

政府擬修例規管電動可移動工具 須年滿16歲限速25公里


政府計劃修例容許電動滑板車及電動單車等「電動可移動工具」,分階段在指定單車徑行駛。

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電動可移動工具」使用者須年滿16歲,要戴頭盔及不能載客。

「電動可移動工具」需符合多項安全要求,包括最高時速不多於25公里,車的闊度不可以超過650毫米,設有白光前燈及紅光後燈,有效的煞車系統,警報儀器等。

當局建議分階段開放單車徑供市民使用電動個人移動工具,首階段先開放若干指定單車徑路段,合適的單車徑路段一般需要有3.5米闊、連通度高的單車徑,有較完善的單車徑網絡及合適的道路、交通環境
等,如將軍澳南和白石角海濱一帶的單車徑,並視乎成效適時檢討是否開放更多合適的單車徑供市民使用電動個人移動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