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監會今日(6月25日)發聲明,指董事局一致不支持港交所有關不同投票權架構的建議草案,亦即是俗稱的「同股不同權」方案。
對於港交所提出,符合「同股不同權」資格的申請人須擁有非常高的預計市值,證監會認為公司規模龐大並不能保證它會公平地對待其股東,指市值大的發行人如有任何企業失當行為,將可能影響更多投資者,並對市場造成更大的影響。
至於港交所要求合資格申請人具備某些與其行業及公司創辦人貢獻有關的特徵,並將其作為一系列「加強適當性」要求,證監會認為一個依賴監管機構主觀判斷來釐定哪些上市申請人可採用不同投票權架構的制度,不但會導致監管上的不確定性,亦可能導致決策的過程不一致和不公平。
對於只有新的上市申請人才會獲准採用不同投票權架構,證監會認為要使這一限制發揮作用,必須設立有效的措施,防止不合資格的發行人利用分拆、資產轉移或其他形式的企業重組等安排去規避此項限制。
港交所亦都作出回應,指證監會的意見對港交所推出作第二階段正式諮詢的最終建議方案將有重大影響。港交所又指將與證監會繼續溝通,而港交所上市委員會亦會參考證監會的意見,再決定下一步的最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