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紀律部隊所持的是委任証,同一般工作証有好明顯分別。
現代社會,基本上係根據一種社會契約方式而運作,意思就係雖然「人人生而平等,不論其權利及自由」,但為咗保護及免卻生命及財產的威脅,我哋會制訂某種契約去約制「自由」,一般情況底下這種契約就係國家嘅憲法。
憲法會清楚列明管治者和國民有咩權力,而根據憲法,又會制訂法律,法律就會列明咩情況下自由會被剝奪。而執行「剝奪自由」的執法人員就係契約底下嘅執行者,委任証就係呢種契約底下賦予權力嘅象徵,呢種權力稱之為「公權力」,意思係由下往上送嘅權力,沒有人民認同契約,就沒有委任証存在,更枉論權力。所以,委任証持有人理應小心運用權力,並以誓詞為依據去執行職務:
「本人謹以至誠作出宣言(或,謹向全能之主發誓),本人會竭誠依法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效力為警務人員,遵從、支持及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以不畏懼、不徇私、不對他人懷惡意、不敵視他人及忠誠、努力的態度行使職權,執行職務,並且毫不懷疑地服從上級長官的一切合法命令。」
當社會處於正常情況下,政府嘅認受性不被質疑,社會契約會有效運作,意即人民會相信公權力會受到特定程序及指引約制,一旦公權力潛越界線,會有相關懲罰及後果。呢種就係我哋一向相信嘅制度,香港得以有別於中國大陸,就係一直持之有效地執行契約。
今日我見到好多人質疑警察嘅行動是否過度,是否潛越界線,並要求公開相關行使武力的指引,這明顯係不信任表現。當然,我絕對認為人民有權知道相關指引,但一向持之有效,係因為我哋相信有制度可以限制權力,並且我們不會質疑行使權力者的動機,可惜契約是基於信任而生。
因此,當管治者嘅正當性被質疑,不論執行者有多正確、合法,沒有信任基礎,契約就會失效,所以我認為當越來越多人不信任執法者,質疑政府的認受性時,就應快快「重新立約,全民制憲。」
唯有這樣,才可不再讓矛盾放在執法者與人民上,才不會把真正的敵人模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