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11日多區爆發「三罷」示威,一名24歲男子於銅鑼灣被搜出𠝹刀、易燃液體及半製成的汽油彈等物品,隨即被拘捕。
被告被捕後已還押8個多月,早前否認控罪,於開審前改為認罪,承認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今日(7月1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監13個月。
裁判官指,涉案物品雖然只能製造兩個汽油彈,但不能忽視剩餘的易燃液體及打火機仍可用以縱火。案件控罪嚴重,故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以保障大眾人身及財產安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銅鑼灣邊寧頓街及怡和街交界,管有一支鐵棒及一把𠝹刀;以及同日同地管有2支以紙巾塞瓶口、內載澱粉的玻璃瓶、一支420毫升的丙醇酒精、兩支分別105毫升及95毫升的打火機燃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