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官張慧玲判刑時指出,被告明知而有目的地採用不合法方法,去取出的士燃料泵,法官認同被告當時是受東主指示,如不照做可能會失業,然而,當時車房內有多個燃料泵,反映並非首次進行相同步驟。
案情指,被告黎駿豪在檢查和維修涉事的士時嚴重疏忽,無採取任何步驟確保氣缸沒漏氣,最終導致爆炸,事件中車房東主、的士司機及與隔鄰的玻璃店女東主死亡,被告身體亦有35%皮膚燒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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