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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運作牌照及驗船証明書列明,「南丫四號」船上需要有至少4名船員。但根據證人黃大華的證供,船上只有3名穿著制服的船員。裁判官不接納港燈所指船上其他港燈職員為船員的解釋,稱船員該為符合資格負責船隻安全的人士,而職員沒有接受過安全培訓以及只是協助乘客上落,不能視為船員。
裁判官表示法庭只考慮港燈有否違反相關商船條例,不應該考慮少了一名船員是否會導致海難。按照同類案件過往的罰則,判港燈罰款900元。
港燈表示尊重法庭的裁決,與律師研究後再決定進一步行動。
(圖片來源︰CTV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