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人涉嫌參與3年前的尖沙咀警署外的反修例示威,被控暴動罪,當中2人認罪,7人被裁定罪名成立,1人罪名不成立。其中1人藏有9粒已使用過的催淚彈殼,被裁定無牌管有火器或彈藥罪成。
區域法院今日(8月19日)判刑,除了一名17歲男學生被判入教導所,其餘被告則判監40至52個月。
法官王詩麗指出,眾被告目無法紀,挑戰警方權威和法治,而且本案的案情嚴重,法庭須判具懲罰及阻嚇性刑罰。
10人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其中1名被告另被控於彌敦道132號外,無牌管有9粒已使用過的催淚彈殼。
案件編號 : DCCC 336,33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