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富商肖建華被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違法運用資金、單位行賄等罪名成立,判監13年,罰款650萬元人民幣,旗下的明天控股被罰款550.3億元人民幣。
央視報道,2010年1月至2017年1月,明天控股、肖建華以實際控制的多家公司作為融資和擔保主體,承諾還本付息,操控新時代信託、天安財險、天安金交中心分別發售主動管理類集合資金信託產品、超出發售比例和銷售規模銷售投資型保險產品、發售個人端及法人端理財產品,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共計人民幣3,116億餘元。
2012年7月至2017年1月,明天控股、肖建華操控包商銀行對明天控股的虛假融資項目不開展實質審核,違反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對銀行開展業務的規定,違背銀行與客戶約定,通過直接或間接購買信託、資管計劃的方式將存款、理財資金等銀行客戶資金及受託財產轉移至明天控股支配使用,擅自運用客戶資金及受託財產共計人民幣1,486億餘元。
2013年11月至2017年1月,明天控股、肖建華操控華夏人壽、天安人壽、易安財險對明天控股設立的虛假融資項目不開展實質審核,違反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對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規定,通過直接或間接購買信託計劃的方式將保險資金轉移至明天控股支配使用,違法運用資金共計人民幣1,909億餘元。
明天控股將上述犯罪違法所得主要用於收購金融機構、證券交易、海外投資等。案發後,明天控股及肖建華通過變賣資產、境外資金回流等方式,歸還了部分違法所得。
2001年至2021年,明天控股、肖建華為逃避金融監管及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向多名國家工作人員(另案處理)行賄股份、房產、現金等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8億餘元。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單位明天控股、被告人肖建華的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違法運用資金罪、單位行賄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明天控股、肖建華的犯罪行為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嚴重危害國家金融安全,嚴重侵害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應依法嚴懲。明天控股、肖建華具有自首、認罪認罰、配合追贓挽損等情節,肖建華還具有立功表現,依法可以從寬處罰。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根據被告單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