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進圖被斬案 兩刀手各囚19年

劉進圖被斬案 兩刀手各囚19年



去年2月26日,《明報》前總編輯劉進圖於西灣河海旁被斬傷,兩名被告葉劍華和黃志華於早前經陪審團一致裁定偷竊及意圖嚴重傷害他人身體罪成,今日(8月21日)在高等法院各被判入獄19年。

至於兩人同被控偷取電單車的盜竊罪,就判監12個月,首被告偷取電單車牌的盜竊罪亦成立,被判6個月刑期,全部同期執行。

法官在判刑時指,劉進圖受人尊敬,沒有證據與人結怨,任職《明報》時為人文靜,亦沒有財政問題。而兩名被告都沒有求情理由,且沒有任何悔意,只為金錢利益而作出冷血行為,形容他們根本是向香港法治作出嚴重挑戰。

法官指雖然無證據顯示案件跟劉進圖新聞工作有關,但香港享有新聞自由,新聞工作者為揭示社會不公義、為低下階層發聲,應與其他巿民一樣受到人身安全保障。

法官又指,任何人使用武力,法律都要施以懲處,今次案件光天化日在街道上發生,判刑要有阻嚇性。

事發於去年2月26日,劉進圖當日早上駕車到西灣河太康街,首被告駕駛電單車接載次被告,停在劉進圖的車旁邊,次被告下車斬傷劉進圖,令他身中六刀,嚴重受傷,留醫近5個月才出院。

(圖片來源︰有線新聞截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