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男一女早前涉嫌於2019年干犯參與暴動、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今日(8月23日)兩人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開審前男子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判罰港幣兩千。
女子向法庭申請訟費,獲法官李俊文批准。
一名26歲男子與及一名20歲女子,同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參與暴動。男子另被控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機;女子則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法官表示,控方無證據證明兩被告被截停前的情況、位置及行為等。同時,涉案街道四通八達,案發時二人是否身處暴動現場、或對激烈行為是否知情,法庭一概不得而知。而二人的裝備,難以推論他們曾親身參與,或與他人共同計劃參與暴動,遂裁定兩人暴動罪不成立。
至於女子被指管有雷射筆,辯方指涉案鐳雷射筆非從湯的袋中搜獲,爭議湯是否管有。法官認為在警署搜獲雷射筆的女警證供存在缺失,未能肯定涉案雷射筆是否從湯的袋中檢獲,故裁定湯此罪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 512/2020
(圖片來源:熱血時報編採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