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例從來都不是神聖不可侵犯

規例從來都不是神聖不可侵犯


人類存活於社會,遵守林林種種形形式式的規條、指引本來是極為平常的事。小至遊戲規則、運動比賽規則,大至學校校規、公司守則以及社會法律,原意都是為了導引相關事情向更理想的方向發展。源於人類本身依賴規例而生存,如果沒有適當的規範,人類會因而茫然,連要做甚麼都不知道。例如一班人要玩大富翁,但所有人都不懂得規則的時候,便只能望著棋盤輕嘆,連怎樣開始玩都沒有頭緒。套用於社會,各項法例提供一個準則讓人知道做甚麼會遭受不同程度的懲罰,作出最低限度的規管,然後避而不做。

負責制訂規例的都只是人類,制訂過程中會考慮不周詳更加是人之常情,所以面對規例時,人類不能盲目遵守而失去獨立思考。是以每個人應對事件時都應該保持警覺,在突發事情與規例之間權衡輕重,選擇更加應該實行的一方。最近港鐵殺狗事件就是一個很典型的例子,在場人仕會因為職員勸阻而沒有出手又或者職員跟隨上級指示進行營救(或軀趕)狗隻的行為,都體現了盲目順從權威、規條或指引而沒有嘗試突破框框的現象。沒有人走出來用簡單、直接但可能逾越港鐵附例的方法去營救狗隻,實在是極之可惜而且令人擔憂,香港人的奴性會否已經超越他們應有的思考、行動能力?

這種擔憂又正正可以由鑽研神秘學的人都不能「正確理解」的《基本法》中反映出來,主權移交十多年來,香港已經因為《基本法》的缺失而出現不同的重大爭議,例如雙非、政改問題,不過修改(或廢除)《基本法》的聲音在香港社會上卻從來未見壯大,這種現象實在令人費解。或許是因為香港人長久以來都被訓練成循規蹈矩,挑戰權威被描繪成一件大奸大惡,連提都不能提的事。在此打個比喻,如果全港市民都因為同一條法例而犯法,那到底是全港人做錯,還是法例本身需要檢討?前者還有商榷餘地,後者則必定面對龐大修改壓力,其時每多一個挑戰該法例的人,管治成本便再增加一分。其實佔領中環本來是這樣的一個例子,只是發展到現在的樣子……還是不要說了。

在此必須清楚寫明,本文並無意鼓吹任何人肆意以身試法去挑戰任何行之有效的法律條文,亦認為任何人都應該做個奉公守法的好公民。只是在非常時期的時候,社會公義、良心道德等等法律所不能規管的因素應該要比任何規例本身都是更重要的考量。脫離冷血僵化的制度化規管,才能在必要時彰顯高尚的情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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