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飛在會上表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所提發的選舉權,並非普遍人權,又稱政治權利須由法律賦予,而非與生俱來。李飛指不同國家對選舉、公民等的標準都不同,而聯合國亦有指引列明不同國家可按實情去制訂其政治體制選舉規則。
李飛又在會上批評,香港回歸十七年來,仍然有少數人不明白一國兩制的意義,以國際標準取代基本法,提出「公民提名」,違反基本法主張。
然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中提到,公民有權直接或經由自由選擇之代表參參與政事, 不應受到無理限制。李飛的講話,無疑是強行扭曲原文,曲解國際公約的意思。
【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
一. 凡屬公民,無分第二條所列之任何區別,不受無理限制,均應有權利及機會:
(子) 直接或經由自由選擇之代表參與政事;
(丑) 在真正、定期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以保證選民意志之自由表現;
(寅) 以一般平等之條件,服本國公職。
聯合國大會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第2200A(XXI)號決議
通過並開放給各國簽字、批准和加入
生效:按照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於一九七六年三月二十三日生效
http://www.cmab.gov.hk/.../policy.../iccpr_booklet_web.pdf
(圖片來源:TVB新聞截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