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再犯暴動等罪囚4年 另外3男罪名不成立

男子再犯暴動等罪囚4年 另外3男罪名不成立


2019年11月18日理大圍城期間,有4名男子涉嫌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附近參與暴動,被警方拘捕,並控以「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等罪。

經審訊後,一名曾因旺角騷亂被判暴動罪成的30歲男子,今日(8月31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4年,另外3名被告則暴動罪名不成立,不過早前一人已承認一項未能出示身份證罪,被判罰款2000港元。

法官判刑時指,被判罪成的被告得知涉案地點附近有人向警方投擲磚頭及汽油彈,仍選擇依附暴動人群,壯大了暴動人群的聲勢,且實際鼓勵及支持了那些使用暴力去破壞社會安寧的人,成為了暴動者的一分子。

法官又指,雖然案發暴動時間不長,但只因警方及早採取行動,令示威者潰散,否則暴動會持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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