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認組織及參與19年九龍大遊行 7泛民判囚11至16個月

承認組織及參與19年九龍大遊行 7泛民判囚11至16個月


七個民主派成員被控於2019年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全部被告認罪,法庭今日(9月1日)宣布,七人被判囚十一至十六個月,除黃浩銘外,所有被告的刑期與早前案件同期執行。

被告包捨前民陣召集人陳皓桓、立法會前議員何秀蘭、社民連成員梁國雄、社民連前主席黃浩銘、社民連秘書長吳文遠、民主黨前主席楊森及何俊仁。

日前七人改承認一項組織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罪。陳皓桓、梁國雄、何秀蘭及何俊仁,另承認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除黃浩銘外,其餘六人均正在服刑。

案情指,政府實施「禁蒙面法」後,民陣申請在2019年10月20日於尖沙咀集會,但警方拒絕發出「不反對通知書」。及後陳皓桓、梁國雄、何秀蘭、及何俊仁10月19日召開記者會,表示仍會按原定主題、路線舉辦遊行,並呼籲公眾參與。

案發當日大批示威者聚集尖沙咀,其時除何俊仁外,其餘六名被告手持「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的橫額,帶領群眾遊行,並與警方發生衝突。

案件編號:DCCC 535/2020

(圖片來源:熱血時報編採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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