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名健身中心銷售人員因作出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早前被裁定違反《商品說明條例》,今日(9月5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其中兩人被判處監禁3星期,而另外兩人則分別被判處120小時及90小時社會服務令。四人亦同時被法庭下令向案中兩名受害人賠償合共21000元,這是首宗涉及健身行業違反條例被判監禁的案件。
海關早前接獲舉報,指一間位於旺角的健身中心有4名銷售人員涉嫌以不良營商手法提供健身服務。
經調查後,海關發現該4名銷售人員向兩名消費者作出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迫使顧客購買健身會藉。他們以進行問卷調查為由,從街上把兩名年青受害人帶到涉案健身中心,然後誘使他們簽署購買健身計劃的協議書,再施壓令他們從銀行帳戶中提取款項,繳付有關健身服務的費用。海關於是作出檢控。
根據《商品說明條例》,任何商戶如使用騷擾、威迫手段或施加不當影響,因而限制或損害消費者就有關產品在選擇及行為方面的自由,以致消費者作出交易決定,即觸犯條例中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的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0萬元及監禁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