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男女被指於去年9月1日在大圍站外襲警,他們否認控罪,案件今日(9月16日)在沙田法院裁決,兩人獲判罪名不成立,並得訟費。裁判官明言如警員當時可以冷靜,應可避免衝突。
裁判官裁決時指,案中其中3名警察的證供,與辯方提供的片段不一致,裁定3人非誠實可靠證人。
裁判官指出,雖然男被告和他的女友在案發時表現激動,但當時只是尋常打扮,無阻礙警員執法。
裁判官又認為,警員當時追逐可疑人士,意外碰到42歲的女被告,令女被告的手連雨傘向上提起,另因身體被撞,而向前行出數步。裁判官指女被告當時只是途人打扮,當時拿著傘及餸菜,認為若在場警員冷靜處理,便有機會發現事件純屬意外,但警員卻不必要將女被告壓向牆,使用不必要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