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判外傭留宿規定合法 政府歡迎裁決

上訴庭判外傭留宿規定合法 政府歡迎裁決


一名菲傭不滿規定必須與僱主同住,早前提出司法覆核但敗訴。她不服判決,再提出上訴,上訴庭今日(9月21日)裁定,要求到香港工作的家庭傭工在其僱主的住址工作及居住是合法的,政府歡迎裁決。
  
政府發言人表示,很高興判決確認了「留宿規定」的合法性。政府一貫的政策是讓本地勞工優先就業,只有在確定某些特定行業的本地勞工供應短缺才容許輸入外勞。「留宿規定」是這項政策的基石。
  
聲明指,外傭來港前需與僱主簽訂標準僱傭合約並同意有關安排。標準僱傭合約第3條訂明外傭須於僱主的住址工作及居住。除合約協議外,外傭和僱主必須各自在相關簽證申請表格中向政府承諾外傭只會在僱主的住址工作及居住。換言之,外傭在簽訂合約前已清楚知悉「留宿規定」,而他們也是在此規定下獲准到香港工作。
  
政府強調,致力保障現時在港約37萬名外傭的權益。在香港勞工法例下,外傭享有與本地僱員相同的保障。根據標準僱傭合約,僱主須免費為外傭提供合適和設有傢具的居所及有合理私隱的住宿地方。僱主也須在相關簽證申請表格上承諾為外傭提供合適及有合理私隱的住宿地方。如僱主不符合規定,其申請將會被拒絕。
  
發言人又稱,如外傭認為其僱主未能提供合適的住宿地方、或違反標準僱傭合約有關住宿安排的條款,或懷疑其僱傭權益受到剝削,可向勞工處尋求免費的諮詢和調停服務,亦可向入境事務處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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