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接受利益及欺詐等11罪 前警署警長判囚22個月

認接受利益及欺詐等11罪 前警署警長判囚22個月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時任警署警長,未經許可向3名前同袍索取及接受貸款合共約44萬元,並在廉署調查期間妨礙司法公正;又欺詐警務處及香港警察儲蓄互助社,涉款共逾8萬元。被告今日(10月3日)在區域法院承認多項控罪,被判入獄22個月。
  
54歲時任警署警長黃志明,承認共11項罪名,即5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3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1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1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及一項欺詐。黃志明另外5項相類罪名,則由區域法院法庭存檔。
  
暫委法官嚴舜儀判刑時稱,她以監禁3年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及其他求情因素,遂將刑期減至22個月。
  
被告於2020年12月初派駐到田心分區警署巡邏小隊,之前則駐守葵涌分區巡邏小隊。
  
案情透露,被告於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期間,未經許可從葵涌分區兩名前下屬警員接受5筆共33萬元的貸款,並分別向其中一名前下屬警員及一名前上司督察索取另外兩筆共約3萬元的貸款以及一筆8萬元的貸款,但遭二人拒絕。
  
廉署接獲警方轉介的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廉署人員於2021年4月7日與被告進行警誡會面,被告同日傍晚指使上述其中一名下屬警員,刪除與其借貸相關的電話信息。被告其後又意圖妨礙司法公正,指使對方向廉署作出虛假陳述,隱瞞其借貸。
  
廉署調查又發現,被告於2018年12月中申請提早退休,以及在退休當日以合約條款再受僱於警務處,而他須根據計劃申報其債務狀況。被告當時欠多間銀行及財務機構未償還債項共約140萬元,卻在債務申報表上訛稱自己沒有任何未償還債務。如警務處知悉其申報載有不實資料,便不會批准被告的申請。
  
此外,被告於2020年9月向儲蓄互助社申請貸款時,訛稱自己沒有向其他銀行或財務機構申請貸款。廉署調查發現,他當時欠下銀行及財務機構的未償還債項仍逾120萬元。如儲蓄互助社知悉被告提供虛假資料,便不會批出一筆逾8萬元的貸款。

案件編號:DCCC 75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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