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宏高層及證券行經理串謀詐騙 判囚5至7個月

康宏高層及證券行經理串謀詐騙 判囚5至7個月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4人,包括兩名前上市公司高層人員,控告他們涉嫌在該上市公司發行債券期間,串謀詐騙公司、其董事局和股東,以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4人今日(10月16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最高7個月。

47歲康宏理財控股有限公司前執行董事麥光耀被判入獄七個月;51歲鼎成證券有限公司前總經理李易明,則被判處5個月監禁。

同案被告49歲康宏理財前財務總監(其後獲晉升為首席財務總監)陳麗兒,以及42歲康宏理財前經理黃淑安,則分別被判囚5個月及4個月,各緩刑18個月。此外,麥光耀及陳麗兒又分別被禁止擔任公司董事3年及2年。

暫委法官王興偉判刑時指法庭已考慮案件對社會及金融體制的惡性影響。他又斥責麥光耀不依循上市規則,及不申報利益衝突。有法不依的行為在香港不能接受。

4名被告早前被裁定一項串謀詐騙罪名成立,麥光耀、陳麗兒及黃淑安另被裁定一項相類罪名成立。

案情透露,四名被告串謀安排鼎成另外委聘康宏証券作為該四批債券的分配售代理,其中一封委聘康宏証券作為分配售代理的信件,在鼎成獲委聘為上市公司康宏的配售代理前兩星期已發出。

康宏証券其後按有關分配售代理安排,透過鼎成從上市公司康宏收取約4,960萬元作為分配售佣金,並從鼎成獲取120萬元獎金。事實上,康宏証券才是真正的配售代理,鼎成在過程中並未配售任何債券予任何投資者。案情透露,康宏証券才是該四批債券的真正配售代理一事,從未向上市公司康宏及其董事局和股東以及聯交所披露。


讀者回應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