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8歲男學生於去年11月11日,在將軍澳腳踢一名警長小腿,今年6月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感化1年。
律政司不服刑罰,早前申請覆核,案件今日(10月23日)於高等法院聆訊,律政司指所有襲警案最基本需判即時監禁,即使判社會服務令,亦起碼比判感化令更為嚴重。
上訴庭指原審裁判官原則上出錯,改判即時監禁30日,書面理由則擇日頒布。
18歲被告早前承認一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即於2019年11月11日,在將軍澳唐德街近唐俊街附近,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長58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