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名涉及2020年初明愛醫院急症室及港鐵羅湖站爆炸品案的男女,其中7人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以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陪審團上月一致裁定7名被告《反恐條例》罪名不成立,只有3名被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成。
法官陳仲衡今日(10月27日)在高等法院判刑,首被告何卓為監禁18年,次被告李嘉濱及第四被告張家俊同被判囚16年8個月。
案件編號:HCCC 186/2022

8名涉及2020年初明愛醫院急症室及港鐵羅湖站爆炸品案的男女,其中7人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以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陪審團上月一致裁定7名被告《反恐條例》罪名不成立,只有3名被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成。
法官陳仲衡今日(10月27日)在高等法院判刑,首被告何卓為監禁18年,次被告李嘉濱及第四被告張家俊同被判囚16年8個月。
案件編號:HCCC 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