訛稱買樓供雙親居住實情放租 55歲警司欺詐罪成判囚18個月

訛稱買樓供雙親居住實情放租 55歲警司欺詐罪成判囚18個月

55歲警司涉5年前訛稱買入愉景灣單位供雙親居住,從而獲約港幣600萬的政府貸款及銀行按揭,他早前被裁定兩項欺詐罪成,今日法官沈小民(11月29日)在區域法院宣布被告判囚18個月,並須歸還港幣116萬租金得益。

被告龍少泉被控兩項欺詐罪,指他於2016年9月29日至11月30日,在購屋貸款計劃申請中,虛假地表示他於同年11月30交付愉景灣寶怡閣一個單位的空置管有權;以及沒有向庫務署署長呈報他與租客已簽訂租賃合約,涉意圖詐騙約207萬購屋貸款。

另一項控罪指他在同一期間內,向滙豐申請按揭貸款,並虛假地表示該單位由其父母居住,並將交易完成時取得該單位空置管有權,意圖詐騙並誘使滙豐向他發放390萬按揭貸款。

案情指,被告於2016年根據購屋貸款計劃向政府申請貸款,並以668萬購入愉景灣寶怡閣一單位,獲庫務局批出207萬貸款。計劃規定,除非獲得豁免,物業只可由申請人或其家人居住。龍購入單位時,他與妻子居於警方提供的宿舍,而該單位亦有租客居住,該租客搬走後,他再將單位租出,並在期內獲租金收入逾116萬。

然而,他向滙豐銀行申請按揭貸款時,在申請書上稱該單位由其父母居住,但其父早在1992年已離世,母親則一直居於公屋。被告自辯時指,當時因工作繁忙,將申請事宜交予太太處理,稱與父母同住等資料「一定唔係我填」。惟據他與妻子的對話,他指由於銀行就自住物業可批出60%按揭,因此會向銀行表示單位作自住用途。

案件編號:DCCC 410/2021

(圖片來源:熱血時報編採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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