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網絡23條將近二讀,大家都在討論網絡23條之可怕,但何解立法會經常有惡法出現而又有機會通過呢?要檢討的不是網絡23條,而是要檢討立法會的法案通過程序和制衡,唔係一年衝幾次立法會。
2016又到香港立法會選舉,自1997後,每逄立法會選舉,總引起對立法會制度不公義指控,因為無代表性的功能組別跟地區直選的議席有同等權力,而在分組點票制下,無代表性的功能組別可以扼殺草案,無民意授權的政府草案又較易通過。
保皇黨閹人經常為此不公義制度辯護,最經典之理由就是「英國國會嘅上議院都係委任架啦,你地又口口聲聲話英國民主好好,但又唔見你吠英國人既上議院」。
今天小弟就向大家粗略介紹下英國國會的立法制度。
英國沒有明文憲法(written constitution),英國的立法機關為英國國會(Westminister Parliament)(即是倫敦大笨鐘傍的建築物),而英國國會由上議院(House of Lords)和下議院(House of Commons)組成,稱為兩院制(Bicameralism)。
上議院全為委任議席,議會多為宗教代表(例如聖公會主教),退休法官,專業人仕,商界代表等等,其議員背景類近香港立法會功能組別;下議院全為直選議席,議員由地方選舉產生,情況類近香港立法會直選議席。
香港是單一立法機關分為兩組別,而英國則採用兩個立機關共同行使立法權力。
直至20世紀初,按照慣例(convention),任何草案必需得到上議院和下議院通過,並得到英王同意(Royal Consent),方為有效法案。 而同樣按照按例,任何下議院通過之草案,上議院必須同意;但上議院提交之草案,下議院則可以否決,因為下議院是民選的。
又按照慣例,英王必須簽署經國會通過的草案(in according to the Bill of rights 1689, Act of Settlement 1700),除非大多數民意受到威脅時才行使王室權力。(下文會簡述)。
英王不能好像匪共所說,國務院有權否決不合中央心意的民選特首;又不像特首可以以校監身份否決副校委任。
國會慣例在1909年發生變化,上議院打破慣例否決下議院通過的財政預算案,該預算案史稱為"People’s Budget", 因為該預算案中包括增加地稅(Land Tax)入息稅(Income Tax)以改善社會福利,變相令上流社會,商家,地主的利益受損。最後事件需要英王行使王室權力干預,要脅上議院必須通過經民選議會通過之法案方告平息,這也是英國君主立憲後唯一一次行使王室權力干預立法機關運作,為應民選首相要求以保障國民利益。
因此,英國國會分別通過兩條重要法案,(直譯)1911年國會修正法案和1949年國會修正法案(Parliament Act 1911, Parliament Act 1949)以限制上議院之權力。以後,任何經下議院通過之草案,上議院只能否決一次,在下議院第二次通過相同草案後,則無需經過上議院,可直接交予英王簽署成為正式法案;而任何財政相關草案(Financial Bill),下議院則無需經過上議院,可直接交予英王簽署成為正式法案,原因十分簡單,因為政府的錢是來自廣大市民。
反之,上議院通過的草案則必須經下議院通過方可,而下議院可無限次否決上議院之草案,原因也十分簡單,因為下議院是民選的。
若香港採用英國的兩院制完全套用在功能組別和直選議席中,則不會屢屢發生功能組別否決有利民生經直選議度通過的草案鬧劇,而惡法也極難有機會通過,因為委任議席的權力受到限制以保障大多數民意。曾有學者建議取消上議院,但英國上議院的委任議員包括學者,退休法官等等,有其制衡作用,而且有質素,不是零票當選和開會瞓覺的廢物。
在911襲擊發生後,英國人處於恐慌中,下議院為安撫民意,緊急推出反恐草案,企圖賦予警方更大權力可以不經審訊扣留懷疑恐佈份子(Detent without trial),上議院的委任議員在此時發揮其冷靜頭腦作用否決該草案,讓民眾有時間冷靜再細議反恐法例。
今天香港又第N次面臨惡法,香港的儲備也透過這爛透的香港立法會被匪共建築商掏空,我們需要衝擊立法會不只是要求擱置網絡23條,而是香港需要改革立法會程序。
(作者陸奧守包保為棲身在俄羅斯東正教會的基督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