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8日理大圍城,附近一帶亦爆發示威,多人被捕。11人被控暴動、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等罪。
他們不認罪受審,今日(12月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暴動罪成。案件押後至12月17日求情,12月31日作判刑,各被告全部還押候判。
法官裁決時指出,11名被告均在暴動現場被制伏,但並非居住在現場或附近,並身穿黑色或深色衣服,符合示威者常見衣著及裝備,戴口罩或面巾掩飾身份。
綜合以上證供,法官裁定各被告是暴動的參與者而非旁觀者,選擇留下來跟警方對峙,藉以壯大聲勢,令他們成為暴動的一分子。
受審的11名被告共同面對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8日,在近窩打老道和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他人參與暴動。此外,有9名被告另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等罪。
案件編號:DCCC 768/2020、DCCC 40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