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牛頭角被搜出鐳射筆 33歲男上訴被駁回

前年牛頭角被搜出鐳射筆 33歲男上訴被駁回


33歲男子涉於2019年10月,在牛頭角被搜出一枝鐳射筆,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監3個月,他不服提上訴,今日(12月6日)被高等法院駁回。

法官陳慶偉認為涉案鐳射筆對上訴人的工作既無必要,實際幫助亦不大。上訴人於被捕當日不用上班,而綜觀當日在牛頭角及觀塘所發生的事,法律上容許原審裁判官裁定上訴人身處現場是有備而來。

法官又認為,原審裁判官信納上訴人管有的各項物品用以應付警員追捕及反抗,鐳射筆並非用作正當用途,結論並非不合邏輯,裁決在法律上沒有犯錯,故此駁回有關上訴。

案情指,33歲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牛頭角道兒童遊樂場附近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圖片來源:熱血時報編採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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