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6歲男學生涉於去年12月在旺角彌敦道堵路,於現場被捕。
該男生原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案件今日(12月7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時,控方同意撤銷起訴,但被告要簽保守行為,被告獲判自簽1000港元守行為18個月。
裁判官指本案屬嚴重行為,告誡被告不得再犯,年輕亦不是犯事藉口及減刑因素。
控罪指,16歲姓李被告於2019年12月16日,在旺角彌敦道近山東街交界南行線,與另外身份不明人士陳列或留下一些雜物,對上述公眾地方的人或車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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